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专属养老险试点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包括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点,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够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但试点没有与三支柱最核心的税收政策挂钩,预计对保险公司实际产生的保费及价值贡献有限。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继税延型商业养老险试点之后,专属商业养老险也来了。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商业养老险领域探索再进一步。
从6月1日起,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将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人保寿险、国寿、太平、太保、泰康以及新华保险六家公司参与此次试点。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专属养老险试点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包括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点,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够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但试点没有与三支柱最核心的税收政策挂钩,预计对保险公司实际产生的保费及价值贡献有限。
三大创新探索养老金融空白
根据《通知》,此次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四大方面:
一是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二是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
三是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投资考核机制等。
四是在风险有效隔离的前提下,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普华永道金融合伙人周瑾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次的“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试点,创新之处在于,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点,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消费者的需求,还能够为某些特定行业和性质的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障。
具体来看有三点,第一,对于积累期和领取期的时限要求,以及对于退保现金价值的限制,均体现了养老金融产品的长期性特性,防止产品设计的异化;第二,“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且创新的设计了投资组合转换功能,提供领取期不同领取方式的选择;第三,允许企事业单位为投保人提供交费,且保费全部进入和人账户,很好的打通了养老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周瑾还表示,这类产品弥补了当前养老金融市场的一些空白,但是也应该看到,给消费者更灵活选择权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销售支持、运营服务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自身的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有充分的准备。
业内:期待更大优惠力度支持
对于此次专属养老险的试点,业内的保险公司又是如何看待的?未来是否会带给消费者更多的产品选择?
某中型寿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次专属商业养老险最大的亮点规定了60岁以后才能领取,是设计成了真正起养老功能作用的产品。但其表示,类似的商业保险产品已经存在,销量不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力度不够,期待养老领域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
“借鉴国外的经验,一般通过税收优惠或者其他方面政策,要么给到保险公司,要么给到消费者,但此次试点没有体现出来。我们也在观察这六家公司的试点情况,希望能给行业做出一些经验来,再看看能否进一步优化。毕竟这个市场足够大。”上述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
某券商分析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整体看此次试点是三支柱稳步推进的重要一环,通过领取要求及退保规则引导产品长期化以满足养老需求,并通过鼓励单位提供缴费支持以推动产品发展,预计各参与试点司已基本完成相关产品设计,将很快投放市场。
但上述分析师同时指出,此次试点也存在着几点问题,一是试点尚未与三支柱最核心的税收政策挂钩;二是参与试点的公司及地域范围均较为有限;三是保险在长期投资收益上相较同业,尤其是公募产品优势并不显著。
“历史上看税优健康及税延养老产品的推动效果均不及预期。因此我们预计此试点对保险公司实际产生的保费及价值贡献预计有限,但此为三支柱的重要推动,长期看有望逐步打开养老类产品的发展空间。”上述分析师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