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最大的变化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③明确要求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财联社10月12日讯(记者 王宏)今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2011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上进行的修订。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丰富银团筹组模式、优化分销比例和二级市场转让规则,提升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便利性。
银团贷款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项目融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还明确要求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业内人士则表示,总体看本次《办法》更偏向国际规则靠拢。
下调分销比例下限,优化业务模式
此次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办法》是在2011年原银监会发布的《指引》上进行了修订,发布以来银团贷款业务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大型客户和项目融资的重要方式。时隔13年之久,旧版的指引有哪些不足之处?
中国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此前的《指引》作为监管的规范文件,对于规范并支持银团贷款发展进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际情况变化,在银团贷款的业务模式、组团银行分销比例、银团贷款二级市场转让、银团贷款定价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与旧版《指引》相比,《办法》最显著的变化是调整了分销比例,将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和分销份额的原则下限分别由20%、50%调整为15%、30%;增加了对设置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时的承贷份额要求,规定每家牵头行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金额的10%,每家银行的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高于70%。
业内人士也表示,这一重要变化影响银行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更利于银团组团成功。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办法》还从筹组模式、二级市场转让等方面对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要求进行了优化。
从筹组模式看,《指引》规定银团贷款应当基于相同条件,《办法》则纳入分组银团模式,改变了当前银团模式较为单一的现状,提升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的积极性。从二级市场转让看,《办法》允许银行将银团贷款的余额或承贷额部分转让,但只能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形式进行。这能够进一步活跃银团贷款二级市场,释放沉淀的信贷资源。
严禁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共分为七章六十一条,重点修订的内容之一包括,明确监管导向,要求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要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风险管理上,《办法》重点明确规定牵头行和代理行的风险管理责任,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等,更有助于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管理职责,提升风险管理成效,从而更好发挥银团贷款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娄飞鹏表示。
“银团贷款应由代理行统一进行贷款归集、发放和回收,严禁各银团成员越过代理行直接进行贷款发放、回收”,金融监管总局相关人士也表示,针对目前牵头行和代理行设置混乱、多头管理等乱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牵头行和代理行职责。各牵头行和代理行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共同履行牵头行或代理行职责。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对财联社记者表示,总体来看,本次《办法》更偏向国际规则靠拢,例如例如分组银团可将愿意接受相同条件的银行放在同一组。在此前的跨境银团中,由于中资银行、自贸区银行、海外银行的各自诉求不同,例如要保证金存款还是要中收还是要息差利润,已经有过在同一银团项下进行分组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