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重拳出击!1.67亿罚单揭露股价操纵案细节
原创
2024-09-14 14:57 星期六
财联社 沈超
①控制39个账户交易金陵体育,非法获利超8000万遭重罚;
②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对倒交易、虚假申报;
③从股价翻倍到10天暴跌超2成,金陵体育股价一度剧烈波动。

财联社9月14日讯(编辑 沈超)近期,证监会公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自然人易伟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没一罚一”,罚没合计近1.67亿元。

据悉,在其操纵金陵体育期间,该股股价完成翻倍,而在出货结束后的一个交易日,金陵体育股价开始迅速下跌,十个交易日跌幅就超过了20%。

操纵39个账户交易金陵体育 非法获利超8000万遭重罚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称“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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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和持股的优势,采取了连续买卖、虚假申报和对倒交易等手段,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易伟的这些行为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操纵市场,证监会对其采取了“没一罚一”的处罚措施,即没收其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总计罚没近1.67亿元。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对倒交易、虚假申报

具体操纵手法来看,易伟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内,易伟控制的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体育”3942.43万股,金额达15.49亿元。其中,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超过20%,64个交易日超过30%,29个交易日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账户组合计竞价卖出“金陵体育”3801.08万股,金额达15.55亿元。其中,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超过20%,56个交易日超过30%,23个交易日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综上,证监会认定,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此外,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易伟控制的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其中,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超过20%,5个交易日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另外一种行为是虚假申报。操纵期间,易某控制的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从股价翻倍到暴跌2成,金陵体育股价一度剧烈波动

在易伟进行市场操纵期间,金陵体育的股价经历了显著的波动。该股票的价格由2017年9月4日的18.16元的开盘价,至2019年4月18日39.29元的收盘价,累计上涨116.7%,股价完成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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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操纵期间拉抬时段(上图红框区间)以及出货时段(上图蓝框区间)可以看到,在初期的建仓阶段,金陵体育股价呈现出波动性的上升趋势,但涨幅相对温和。

然而,当进入出货阶段时,金陵体育股价却突然急剧上升。在达到价格高峰并完成出货之后,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遭遇了急剧下跌,10个交易日跌幅就达到了22.57%。

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证监会回应

值得 一提的是,在听证过程中,易伟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辩意见,涉及交易的合法性、认定操纵市场行为的标准、操纵行为的行政处罚时效等,并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他们表示,其一,易伟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对此,证监会一一进行了回应。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

第二,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

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

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

第六,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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