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虚增营收,下一年又虚增利润,从发行人到保荐机构、保代同遭罚
原创
2024-09-13 16:46 星期五
财联社记者 赵昕睿
①企业罗普特因存在虚增收入、虚减利润的违规情形,中介机构皆被监管处以“双罚”;
②2023年11月,监管及交易所对罗普特虚假记载行为开出多张罚单,多位时任高管均在列;
③中介机构需勤勉尽责,进一步压实看门人责任。

财联社9月13日讯(记者 赵昕睿)不仅是IPO,强严监管下,上市企业因违规行为被监管开出多张罚单。

9月12日晚,厦门证监局下发两张罚单,均与罗普特(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期间的督导工作有关,分别涉及中介机构国金证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经查,2020年12月,罗普特就贵州省都匀市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

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罗普特2020年、2021年存在虚增收入等行为,2022年存在虚减利润行为。

据上交所官网显示,罗普特于2021年1月19日获得科创板注册申请批准,从被受理到启动发行仅一年不到。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监管依法对机构及责任个人进行“双罚”

罚单显示,罗普特分别存在2020年、2021年虚增收入,2022年则存在虚减利润等行为。据罗普特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从2020年到2022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6.17亿元、7.24亿元以及1.6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1.58亿元、8812.13万元以及-2.02亿元。

罗普特在4个月后又出具了更正版2022年年报,营收及净利润数据皆有出入。根据公司2022年年报(更正后),罗普特从2020年到2022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03亿元、6.13亿元以及1.6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3485.85万元、6991.07万元以及-1.40亿元。

若把上述两份不同的2022年年报数据做对比,罗普特在营业收入上的差距则与罚单表述相呼应。与更正版2022年年报数据对比,公司原先在2020年、2021年营收上分别提高了34.68%、15.33%,虚增收入分别为2.14亿元、1.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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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存在上述违规情况下,国金证券作为罗普特的保荐机构,在对公司持续督导过程中则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而王学霖、阮任群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最终对国金证券、王学霖、阮任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情况被记入诚信档案的同时,公司还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外,监管表明,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持续督导工作管理机制,充分落实勤勉尽责要求,提升持续督导工作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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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自然也需要对罗普特违规行为负责。根据罚单,容诚所在2020年年报审计中,因未关注到贵州省都匀市项目售出货物存放地实际为罗普特租赁的仓库,违反相关规定。李建彬、连益民、江颖作作为罗普特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则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述情形及相关规定,监管最终对容诚所、李建彬、连益民、江颖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一同记入诚信档案。另外,容诚所也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罗普特及多名时任高管曾被处以不同程度处罚

实际上,罗普特因上述相关事件,公司及多位时任高管均于2023年被监管处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及罚款。

2023年5月1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公司存在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因此,监管于2023年11月1日,分别对公司12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同日还对下列时任高管分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一、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后续,上交所对上述监管开出的罚单作出了进一步的执行与补充。2023年11月7日,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对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黄政堤、王彪、洪玉梅、吴俊,时任监事许坤明、黄辉明、叶美萍、周璐予以监管警示。同日,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公司及9名时任高管予以公开谴责,4名时任董事则予以通报批评。

在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综述中,监管提及,一方面,要依法对机构和责任个人进行“双罚”。另一方面,对严重失职失责违法主体坚决给予“资格罚”。进一步强调压实“看门人”责任,严惩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行为,助力构建打假防假综合惩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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