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联社3月25日讯(记者 周晓雅)适度拓展业务范围,《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得到进一步完善。
3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监会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同日,中期协连发三条公告。一是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二是关于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回归所属期货公司过渡期相关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三是关于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准入过渡期安排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联社记者梳理得出以下几大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是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包括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
二是《办法》适度提高各项业务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三是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包括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等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可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罚款数额提高到20万元等。
四是中期协对衍生品交易、期货做市、资管业务作出相关业务的过渡期安排。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过渡期均为36个月。此前以协会备案方式取得资管业务准入的,相关期货公司也需要在《办法》生效36个月以内获得证监会核准。
适度拓展业务范围
证监会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 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
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具体来看,《办法》的第十七条提到,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这也意味着,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提高各项业务准入门槛
证监会表示,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办法》第三节对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具体服务范围、准入、实际从事过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办法》第八十六条提到,该项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等条件。
《办法》第四节则是关于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办法》第九十一条提到,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5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等条件。另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方面,期货公司的准入门槛也是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等条件。
资管业务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表示,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 6 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5 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 B 类 BBB 级”等条件。
由于《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且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因此,为配合落实《办法》最新修订,做好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中期协也在同日公布了期货资管业务配套的过渡期安排设计。
具体来看,如果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再向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可以继续正常展业。
而通过在中期协进行业务登记取得资产管理业务准入、且以公司形式展业或是以子公司形式展业的期货公司,应自《办法》生效之日起,向证监会申请资管业务资格。自《办法》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未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应在其后的12个月内结清存量业务,退出资产管理业务。
而在《办法》生效之日起的48个月内,对于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核准的期货经营机构,中期协仍将依据《备案规则》对其符合持续展业要求的情况开展自律管理。
衍生品交易、做市业务回归期货母公司
《办法》提及,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标的的交易;另外,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为期货交易场所指定的品种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
这也意味着,当前由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将回归所属期货公司。中期协表示,为了做好业务调整和各方衔接工作,作出了过渡期相关安排,现向各公司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衍生品交易和做市业务均设置过渡期36个月。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牌照或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牌照之前,其下设已在协会备案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继续展业。
而在过渡期内,在期货公司取得牌照并完成业务调整后,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不得再新增交易。过渡期结束后,对于未取得牌照的期货公司,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12 个月内了结存续业务,不得新增做市品种或交易。
持续强化日常监管
证监会表示,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主要包括:
一是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将党建相 关要求以专条形式加以明确,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二是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 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
三是明确期货公司可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保障期货公司资产安全。
四是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等。
五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 万元等。
六是将《关于规范控股、参股期货公司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取消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融入 《办法》,并同步废止两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