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扣费、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是公募基金常见的被投诉事项。
财联社3月15日讯(记者 吴雨其)随着“315”国际消费权益日的到来,各领域的维权事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公募基金运作相对其他行业较为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在现在这个“万基”时代当下不会成为“众矢之的”。
据近期深圳证监局发布的《关于2022年四季度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2年四季度,投资者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大幅增加314件,环比增幅高达243%。其中,涉及基金公司违规经营问题,包括虚假宣传、基金经理不作为等。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一方面当前我国基金行业发展迅猛,正值行业进入从量到质的重要调整期,基金监管呈现趋严的态势。另一方面一部分基金公司相关投资体系、风控体系尚不完善,存在基金业务开展不合规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也是督促基金公司合规销售的重要一环。
“乱扣费”现象频现
从基金整体投诉事项的反映事项看,“乱扣费”似乎时有发生。
“没买该产品,就被无缘无故扣费买基金了。”一位消费者表示。记者发现,部分有关基金公司的投诉都直指基金公司乱扣费。
一位消费者反映,“支付宝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每周从我银行卡里扣50块钱,持续了将近2年左右的时间(由于公众号只能查到近一个月的记录)但是在支付宝不论是余额宝还是星愿或者是基金资产里面,都查不到任何明细记录。”
对于上述消费者反馈的自动扣款的现象,或许与代销机构的定时扣款协议有关。记者打开支付宝-余额宝页面时发现,确实显示“余额自动转入余额宝”的同意协议按钮。
此外,余额宝中还有“笔笔攒”、“蚂蚁星愿”、“悄悄攒”等项目,也仅需简单操作便可授权自动定额定期转入的服务。
对部分用户反馈的支付宝平台上余额宝自动扣款情况,天弘基金向记者表示,“这之中也许存在误解。”支付宝提供很多余额宝自动转入功能,如笔笔攒、蚂蚁星愿,当用户开启自动转入功能后,支付宝会按照协议将银行卡的资金存入余额宝平台的货币基金中,天弘余额宝是其中的一只货币基金。用户存在余额宝中的钱,每日可享受货币基金的收益,用户可在余额宝页面中查询账单、取消自动转入功能或转出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学教授胡继晔表示,“从本质上来说,这种现象并不属于乱收费,这是一个以协议为基础的定期定投。另一方面,一些基金公司可能想多拉客户,把协议的按钮放在隐蔽的位置,这其实是不自信的表现,基金公司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还是要通过业绩赢得客户。”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童喆凡介绍,“投诉中大部分消费者对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扣费行为不理解。从法律角度而言,扣费是合法的。其次,从消费者的投诉来看,主要是针对不知情,不知道,无故扣费,那就牵扯到扣费机构的通知义务是否做到充分,自动扣费授权是否经消费者确认。”
他进一步表示,“通知义务是否充分,自动选择是否能取消等问题,都牵扯到一个最核心的内容,那就是销售方和购买方立场上的矛盾问题。销售方需要通过销售量获取利润,基金管理人需要规模收取管理费,他们都有对赎回的天然厌恶。而消费者购买产品想要的是获取收益,规避风险,但当下行周期来临的时候,定投策略失效之时,是否有机构通知消费者,您的基金还在扣费呢?这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持续的投资者教育和基金公司增强投诉考核来进一步化解。”
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吴波持不同看法,“如果自动转入条款是作为金融产品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金融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且该按钮较小或较隐蔽导致金融消费者并没有注意、从而导致发生‘乱扣款’现象,可能不符合相关规定中对于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的要求,也可能构成《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关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为何类似问题会被多次投诉且没有得到解决并改进?
一位市场人士向记者坦言,“其实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现象。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规则繁琐的协议和服务规则,加上授权也较便捷,时间一长不少消费者也会遗忘曾授权过的服务。但作为负责任的基金管理人,也应做好卖方尽责的义务,及时指引、提示投资者。”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真的存在吗?
除了乱扣费,消费者反映基金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不在少数。
随着近年来大众对公募基金认知度的提升,公募基金的总规模不断创下新高。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月末,我国共有公募基金管理人156家,管理的基金产品数量突破万只,达到1.06万只;管理总规模27.25万亿元。
基金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宣传形式变得日新月异,如今也开始高频借助新媒体如视频直播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宣传,当中也会出现直播方发放红包、抽奖等行为。“一是通过直接超链接的方式进入粉丝中心抢1000-3.88元的财运包,诱导基金持有人下单。 二是通过直播间进入粉丝中心抽奖的方式吸引更多新粉,抽到的实物却不能涚换,涉嫌欺诈。”一位参与南方基金直播间活动的消费者反映。
此外,还有消费者表示基金公司会以红包方式诱导自动扣费。
对于此,监管早已作出明确规定。中基协发布《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中指出,发放红包应以投资者教育为目的,不得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等销售活动混同;红包价值应适当,不得存在诱导、刺激基金销售或保有量等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将奖励金额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将开户、购买、持有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获取红包的条件;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
有趣的是,记者整理发现,痛斥基金公司“虚假宣传”的大多都是其购买的基金业绩与宣传时不符,导致亏钱,或是一些并不符合逻辑的退钱需求。
一位基民表示,“支付宝理财页面强推此基金,说是稳健,低风险。结果一路狂跌。 买此产品的人都是冲着它低风险稳健才买的,这样的跌法,消费者承受不起,望有关部门查处此事,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XX基金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认购至今,该基金亏损达50%,基金经理水平与公司宣传严重不符,却不给我退钱。”一位基民在社交平台上宣泄道。
沪上一位二级市场研究员向记者认为,“购买基金亏损是一件非常常见的事情,网上多出现关于基金经理业绩与宣传不符,或是基民对亏钱的不满和宣泄。实际上,投资基金不可能稳赚不赔,说到底,还是投资者教育没有做到位。”对于退款需求,显然是基民对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误解。
那么如何评定基金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呢?
一般来说,基金产品的宣传推荐过程中有虚假记载信息、误导性陈述或对重要内容的遗漏记载,进而诱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吴波谈到“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诱导下单”时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判例,基金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诱导下单’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二是虚假宣传重要信息;三是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胡继晔表示,“基金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很难评定。在宣传中介绍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都是十分常规的方式,未来的业绩无法预测,也没有办法承诺收益。其实过往业绩与基金未来的表现并没有十分显著的相关关系,只能当作一个参考,当市场比较差时造成基金亏损也无可厚非。基民对于基金经理的广告宣传和实际业绩会形成较大的心理落差。”
投资者教育不能是一纸空谈
记者整理多个投诉平台的案例来看,不少消费者投诉金融机构的种种无一不指向投资者教育问题。不论是“乱扣费”现象还是“虚假宣传”,部分投资者的似乎对某些规则认知并不清晰,导致其承担损失。从管理人“卖方尽责”的角度看,基金公司面对诸多投诉并不无辜。
近年来,诸多投诉和诉讼也反映了一些机构的“失责”,部分机构产品爆雷,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有些机构夸大宣传,使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基金公司服务于投资者,无论基于业务本质还是社会责任,投资者教育势必是机构面临的最重要工作之一。提到投资者教育,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投资者”,其次才是“教育”。在投资者教育中需要深刻思考投资者的本质特征,他们的认知程度和实际心理。
上述研究员表示,“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销售产品时,必须遵循‘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原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对适当性义务案件中的主要裁判规则逐一予以明确,并强调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与基础。
他向记者坦言,“在长期刚性兑付的环境下,我国投资者缺乏了解风险与收益关系的渠道,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对打破刚兑的接受度都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应寻求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方法,引导其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当前,居民投资理念仍然有较大的优化空间,投资者教育任重道远”
胡继晔也认为投资者教育仍是基金公司工作重点,“无论是乱扣费,还是涉虚假宣传,从本质上讲,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并不透彻,产生信息不对称。作为基金管理人来说要做到卖方尽责,需要其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工作。”金融机构作为头角工作的主力军,应结合自身优势,立体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教育不应是一纸空谈。
基金公司也应当遵循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实现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开展业务,与此同时,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也需要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作为投资者而言,也也应从各渠道学习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政策及证券行业规范运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