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认为,花旗环球金融的违规行为及缺失,可归因于Shaw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花旗环球金融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
香港证监会发文,禁止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前负责人员、董事会成员及泛亚执行服务主管Philip John Shaw(男)重投证券行业,为期十年,由2023年3月4日起至2033年3月3日止(注1)。
香港证监会在采取上述纪律行动前,已在更早的时候处分了花旗环球金融。因为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容许其现货股票业务部辖下多个交易柜台向机构客户发布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并在执行利便交易(指经纪行自行处理客户的交易而非代客户买卖)时向这些客户作出失实陈述,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和犯有内部监控缺失(注2至4)。
图注:香港证监会相关公告
香港证监会认为,花旗环球金融的违规行为及缺失,可归因于Shaw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花旗环球金融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证监会其中一个主要关注点是,Shaw透过其失当行为,在花旗环球金融内部鼓吹一种牺牲客户利益及基本诚信标准以追求利益的文化。在此情况下,他的行为远逊于持牌中介人高级管理层成员理应达到的标准,故有必要对其施加制裁。”
魏弘福先生还称:“对Shaw采取的纪律行动亦阐明了证监会决心就公司的缺失向其失职的高级管理层追究责任,这对推动中介人改变其文化及行为来说极其重要。”
具体而言,香港证监会发现:
Shaw在2015年引入一项机制,以便于花旗环球金融的股票销售交易柜台大量设定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当中涉及市场上某些交投最活跃的蓝筹股。
这些申购意向的背后并没有来自某特定客户的任何潜在交易指示或意向,但却被标示为“自然”、“接触中”及/或“P:1”,以期引发客户查询。
Shaw曾将这类申购意向描述为“the fakes(意即虚假意向)”及“fake flow(意即虚假流通量)”,显示他并不相信它们被正确标签(注5);虽然申购意向的质素及准确性已引致多宗客户投诉,但Shaw并没有停止发布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并向客户表示它们已按照业界标准予以分类(注6);
有一次,在一名交易员告诉某客户花旗环球金融利用“自然”的申购意向来宣传利便流通量后,Shaw指示该交易员不要向客户坦白说出有关申购意向背后的流通量来源,并向该客户作出失实陈述,以令被错误标签的申购意向造成的假象得以继续留存。
此外,至少自2015年起,Shaw本人在执行利便交易时触犯及容许下属在执行利便交易时触犯以下失当行为(注7):
向客户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资料,或采取了积极步骤以隐瞒有关交易的自主性质;
作出了具误导性的声明,而客户有可能将这些声明诠释为有关交易是以代理方式执行,或即使有迹象显示客户相信有关交易为代理交易,但仍保持沉默;
及/或对于利便服务柜台参与交易一事保持沉默或没有向客户表明此事,并且在将客户的交易指示转发至利便服务柜枱以供执行前,没有取得客户的同意。
上述调查结果显示,Shaw没有确保花旗环球金融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包括确保有足够的政策及系统监控措施以监察申购意向的发出和利便客户活动,以及向交易员提供适当的培训。
香港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Shaw的失当行为是故意及不诚实的,且违反了持牌人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首要责任;
假如他妥善地履行其管理及监督责任,花旗环球金融的严重内部监控缺失及监管违规行为不可能持续超过十年;
尽管他富有经验且具备资历,但他否认有任何过错,并试图将所有责任推卸给其他管理人员及花旗环球金融的合规职能,反映他并不了解自己作为负责人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责,且毫无悔意;
有必要向业界传达强而有力的讯息,表明证监会绝不容忍如他所干犯的失当行为;及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完
备注:
1,Shaw曾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受规管活动。他在2007年6月12日至2016年7月8日期间以持牌代表身份隶属于花旗环球金融,及于2016年7月8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获核准担任其负责人员。Shaw目前并非香港证监会持牌人。
2,花旗环球金融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3.4825亿港元。请参阅证监会2022年1月28日的新闻稿。
3,申购意向是获持牌机构广泛采用以向客户进行宣传或作出陈述的一种方式,借此寻找有意进行交易的潜在客户。
4,在代理交易中,持牌机构会以代理人身份寻找对手方(即自然流通量),以为客户的交易指示进行对盘。在利便交易中,持牌机构会以自主身份行事,并利用公司的资金向客户买入/出售证券,借此满足客户的交易指示。
5,交易员在接获客户的查询后,如未能以代理方式寻获自然流通量,花旗环球金融的利便服务柜台便会介入以提供流通量。
6,自2017年初以来,花旗环球金融及Shaw便向客户表示在将其申购意向分类时,已采纳了欧洲金融市场协会(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Markets in Europe)及投资协会(Investment Association)发表的《欧洲金融市场协会/投资协会的申购意向框架》(AFME/IA Framework for Indications of Interest)。根据该框架,若可合理地预期某特定客户有交易意向,且因此而进行的交易预期属无风险性质,便可发出“P:1”及“接触中”的申购意向。
7,由于花旗环球金融不再保留2014年以前的录音纪录,因此香港证监会并未检视该段期间的任何利便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