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丁克”“失独”等特殊群体逐渐老去,我国开始出现遗产无人继承从而回归社会的情况。
财联社3月3日讯(记者郭松峤 张玉虹)随着“丁克”“失独”等特殊群体逐渐老去,我国开始出现遗产无人继承从而回归社会的情况,有子女的老人捐赠遗产的情形也已涌现。在当前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与社会财富积累日趋庞大的双重背景下,遗产捐赠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在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吕红兵看来,遗产捐赠需求转化为现实捐赠,将大幅提升慈善捐赠总额,引导“善资金”助推公益慈善繁荣发展,助力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遗产捐赠是慈善捐赠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慈善捐赠总额中占比较低。从国外来看,多年来这一比例基本稳定在10%左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3月3日,吕红兵在接受财联社专访时透露,今年全国两会他带来的其中的一份“关于完善遗产捐赠制度,引导“善资金”助力共同富裕的提案”。
针对目前遗产捐赠领域存在的问题,吕红兵分析为如下几点。
一是,慈善法未明确对遗产捐赠作出规定。
我国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仅针对一般性的赠与,不包括自然人的遗产捐赠;在第五章“慈善信托”中却明确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上述规定的协调性不足,导致群众产生遗产捐赠只能通过遗嘱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才可实现的相对片面的认知。
二是,遗产管理人配套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遗产管理人权利不够明确。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7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做了规定。其中的“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的第一步,也是核心环节。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做出明确,导致其在实践中无法行使财产查询权等重要权利。
三是,遗产捐赠流程相对复杂,多主体协作机制尚缺。
遗产捐赠流程相对复杂,需要公证、律师、信托、会计师、评估鉴定等主体跨行业协作。民法典有“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的规定。上述主体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对剩余遗产如何用于公益事业,各地做法各异。
四是,我国非货币类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尚未健全,社会组织接收捐赠风险较大。
目前遗产捐赠的标的已经不局限于资金,还包括房产、股份、有价证券、保险、社会保障基金、文物、艺术品、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从实践中看,由于公益组织的资金有明确用途,其接收捐赠时会面临缴纳巨额税费的风险,因此往往难以接收此类捐赠。
提案中吕红兵建议:
第一,慈善法修订过程中将遗产捐赠写入法条。规定自然人基于慈善目的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捐赠给慈善组织或受益人的,适用慈善捐赠的规定。自然人立遗嘱捐赠遗产,遗嘱生效后,遗产管理人应当依规定向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交付捐赠财产。自然人捐赠遗产的,可以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由第三人行使捐赠人的权利;未约定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行使捐赠人的权利。
第二,出台遗产管理人制度配套机制,明确遗产捐赠中遗产管理人权利。其中,赋予管理人对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权,使其切实履行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的法定职责。
第三,国家民政部门牵头制定遗产捐赠工作规范。已有地方政府制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对此工作程序和主要职责作了规定。建议国家民政主管部门统一规范,明确遗产捐赠程序、遗产捐赠协作机制,以及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归属与用途等相关具体内容。
第四,健全遗产捐赠税收减免制度。2011年上海老人徐某委托他人在其去世后捐赠价值约3千万的房产给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税务部门批准该基金会提交的全额减免1千多万税费的申请,受到多方点赞。建议制定并推进实施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用途的遗产捐赠尤其是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捐赠的税收减免制度,由受赠组织向税务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申请,并由税务部门依法做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