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大增强了便利性,本次优化取消总资产、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再要求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
财联社2月28日讯(编辑 李俊)近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优化“常发行计划”(FIP)试点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常发行计划”试点范围,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增强信息披露的便利性和普惠性。
(资料:《关于优化“常发行计划”(FIP)试点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优化取消总资产、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不再要求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推动不同行业、资质、规模的高频发行人享受“常发行计划”制度便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需求。
此外,强调发行人合规性要求,秉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原则,突出对守规披露发行人的鼓励,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得适用“常发行计划”,助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资料:《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第二条)
据了解“常发行计划”(Frequent Issuer Program,FIP)首次试行始于2022年4月,是多次发行人便捷注册发行的一种机制安排,在现有注册发行制度中采用“基础募集+续发募集”的信息披露文本结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首次注册或首次发行时需披露“基础募集+续发募集”,在基础募集说明书年报有效期内(通常为一年)再次注册和发行时,只需披露对基础募集进行补充、更新或更正的续发募集说明书,基础募集说明书和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组成当期债项完整的募集说明书。
也就是说,续发募集无需再复制基础募集中已有信息,仅列示对基础募集的补充、更新或更正。基础募集说明书自动构成后续注册和发行时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与续发募集说明书共同组成当期债项完整的募集说明书要件,其中不一致的地方,以续发募集说明书为准。
续发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据交易商协会披露要求显示,续发募集披露内容应包括:当期债项所有信息、续发募集说明书声明与承诺、补充风险提示和情形提示、发行条款、当期募集资金用途、对基础募集的差错与更正(如有)、发行人基础信息更新(包括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及其他补充部分。此外,发行时还需按照发行方案、申购说明等表格体系要求披露发行情况。
“常发行计划”机制设计有哪些亮点?
一是首次发行披露基础募集和续发募集,再次注册和发行只需披露续发募集即可。
二是基础募集数据准确性提高,续发募集篇幅大幅减少。企业在披露基础募集后未发生重大事项及变更事项,续发募集中只需披露与当期债项有关信息。
三是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权责不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当期“基础募集+续发募集”披露内容权责相较此前并无差异,中介机构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履行义务。
41家企业采用“常发行计划”模式成功发行260只债务融资工具合计3036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12月15日银行间市场试水了“常发行计划”(FIP),首单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由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煤业”)成功发行。
据悉,该券为2021年度第七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21晋能煤业PPN007),发行规模5亿元,期限2+1年,这也标志着银行间市场首单采用“常发行计划”信息披露模式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正式落地。
随后,2022年1月,晋能煤业三只续发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发行规模共计50亿元,获包括银行、券商资管、基金公司等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人的积极认购。
此次发行不仅是交易商协会推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模式优化工作的新试点,也是债务融资工具提高注册发行效率、降低冗余信息披露成本、加强信息披露有效性和针对性的大胆尝试,为市场方极大增强了便利性。
随着更多企业成功试点“常发行计划”机制,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已覆盖至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
据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2月20日,“常发行计划”已累计支持41家企业采用“常发行计划”模式成功发行260只债务融资工具合计3036亿元,试点企业包括央企、地方国企、民企等各类型企业。
(资料来源: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财联社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