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投教】关于定期报告的五个问题
2023-02-13 06:24 星期一
一起来看看吧!

1、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需披露业绩预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若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是否需要进行业绩预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5、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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