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后,新湖期货的IPO再现新动态。
财联社1月13日讯(记者 周晓雅)时隔半年后,新湖期货的IPO再现新动态。
1月12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整体来看,《反馈意见》共有38条内容,包括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等三大方面。
具体来看,公司股权架构变更与股东、实控人情况是《反馈意见》的一大聚焦点。此外,经纪业务、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基差贸易业务等公司主营业务的今年变动情况也是《反馈意见》的关注重点之一,各项业务以及整体经营的合规性也需要进一步说明。
证监会表示,请新湖期货及其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在30日内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证监会收到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将予终止审查。
截至目前,南华期货、瑞达期货、永安期货、弘业期货等4家期货公司已在A股主板上市。除了新湖期货以外,上海中期期货正处于上市辅导阶段,创元期货则在去年12月22日收到相关函件,已通过辅导验收。
股东、实控人情况受关注
在这份超万字的《反馈意见》中,公司的股权变动、股东、实控人等股权结构相关的情况首先被提及。
对于新湖期货的历次股权变动,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历次增资或股权定价依据、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等相关细节,说明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相关变动的流程合规情况也需要说明;同时,由于涉及国有股权变动或转让、受让国有资产等事项,需要说明是否符合当时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等。
股东方面,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新湖期货现有股东是否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所规定的条件,如不满足该等股东适格性要求,请进一步列示原因及具体情况;另外对间接入股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中介机构是否间接持股等也需要进一步说明。
对于公司的实控人,《反馈意见》提及,黄伟作为新湖期货的实控人,合计通过新湖集团、兴和投资等控制公司91.67%股份的表决权。李萍持有新湖集团22.76%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份,与黄伟为夫妻关系。同时,黄伟持有的新湖集团部分股权存在质押。
对此,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报告期内未将李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实际;另外,对于李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重大违法等情况也需要具体说明;同时,黄伟所持新湖集团股权的质押原因及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行使质权的法律风险,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稳定性存在不利影响;前述股权质押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较大的债务,从而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均需要给出明确意见。
更进一步看,由于黄伟所控制的湘财证券与新湖期货在资产管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发行人风险管理子公司新湖瑞丰、新湖瑞丰源开展基差贸易业务,其中的现货贸易涉及大宗商品的流通。对此,证监会也需要公司说明相关具体情况,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而在新湖期货的关联方、关联交易等方面,证监会则表示,需要披露具体的内容细则,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等,此外,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佣金率、手续费返还等情况需进一步说明
对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况,证监会提出多条反馈意见。比如,在经纪业务方面,证监会表示,需要结合收费模式、费率、交易品种、业务规模等,量化分析报告期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波动原因,与行业变动趋势、幅度是否一致以及差异原因,增速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另外,还需说明交易所对手续费返还的相关情况,以及新湖期货手续费返还比例与可比公司差异的原因。
对于经纪业务的佣金率,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其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均值的原因。同时,结合交易所手续费减收政策、自身盈利能力及其他期货公司情况,进一步说明、对手续费减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交易所返还手续费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揭示是否充分。
此前,新湖期货的IPO招股书显示,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的经纪业务佣金率依次为 0.0117‰、0.0116‰、0.0112‰,而同期同行业的均值依次为0.0491‰、0.0452‰、0.0643‰ 。
对于经纪业务佣金率水平低于同行业的平均值,该招股书显示,主要是因为自身规模较小,基于剧烈的市场竞争,适当的降低佣金率来拓展市场份额,同时主要客户中专业机构投资者较多,专业机构投资者交易规模大,佣金率相对较低。
需更新诉讼仲裁等进展
关于诉讼、仲裁及投诉。证监会表示,申报文件披露,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三起标的金额较大的重大诉讼、仲裁。另有关于“新湖瑞丰高管合谋骗取厦门纳百圆数千万资金”等媒体新闻,反映发行人子公司新湖瑞丰与其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客户之间存在纠纷。前述客户向12386投诉热线、上海证监局及中期协投诉新湖瑞丰存在“擅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机构”等情况。
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未决诉讼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后续发展的研判,以及前述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所反映事项是否属实,新湖期货及新湖瑞丰是否存在违规展业的行为等,并确认是否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诉讼、仲裁等的具体情况及其进展。
而关于合法合规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期协对发行人及新湖瑞丰出具了约见高管谈话通知书。证监会表示,需要说明报告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监管措施的过程、背景及具体原因,受监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情况,并根据重要程度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