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时评】银行间债市虚假陈述第一案的三点意义
原创
2023-01-03 07:52 星期二
财联社记者 梁柯志
后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违约案例中,投资者即可参照此发起民事诉讼,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宣判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也即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债券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关注。

该起案件与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期5亿元的超短融违约有关。判书显示,兴业银行、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辽宁知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方因虚假陈述,承担合计20%的连带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则由既是认购人又是营销方之一的原告蓝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笔者认为,此案至少有两方面对市场具有参考意义。首先,本案判决依据2022年1月22日最高法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业内称《新虚假陈述解释》)。其与旧版司法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适用范围不再限定于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银行间市场、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也可参照适用。

回到本案,由于法庭认定发行人大连机床在发行债券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而后续的服务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承销银行,均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未有效核查把关,按照《新虚假陈述解释》,同样构成虚假陈述而须承担责任。而在以往,在旧版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中介机构的类似行为很难被民事追责。

其次,根据法庭查明,蓝石资产管理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同时,在债券违约发生之后还以其自有私募基金,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以券商过券方式,以五折价格买入全部案涉债券。笔者认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坐实了各方对此笔债券可能涉及“返费+结构化发行”等更深层次问题的猜测。

笔者认为,此案后续对债券市场有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参照过往永煤等债券市场大案的处理结果来看,由于司法解释的缺位,相关中介机构除获得监管处罚之外,在民事赔偿方面压力相对较小。此案在这一方面则开了先河,后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违约案例中,投资者即可参照此发起民事诉讼,要求中介机构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和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类似,这亦有利于推动整个债券发行市场生态的转变。

其次,对于蓝石这类在低等级债券发行市场中介入较深的机构而言,此案也相当于再次敲响了警钟。众所周知,“返费+结构化发行”等问题一度给债券发行市场带来很大的干扰。对于蓝石这样的中介而言,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分销商的角色,很多时候也需要亲自下场承接包销。此案判例显示,尽管银行等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需要承担一部分连带责任,但主要责任仍须买者自负,特别当蓝石在明知债券存在违约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最后,对于发行人来说,则意味着不管是在何种情况下与何种机构合作发债,只要涉及到债券信息的虚假陈述且被坐实,其都将是民事赔偿的第一责任人,这是跑不掉的。理论上讲,债券这样的直接融资方式对投资人是风险收益并存,在出现违约等情况的时候大多需要风险自担,但欺诈发行一定是在豁免范围之外的。而且在民事赔偿之外,欺诈发行还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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