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达148.9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7%;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0.7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5%。
财联社12月29日讯(记者 高萍)银行托管业务将迎来严监管新规。今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等。此外,《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承担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职责。
银保监表示,《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资产管理类产品托管规模达148.9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07%;总资产托管规模达190.7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85%。
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所谓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整体来看,《办法》包含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部分。其中,《办法》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上有效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商业银行托管其关联方所发行产品的,应当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隔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产品管理人、从事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机构等,借助托管银行的品牌、声誉开展营销宣传。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创新活动日趋活跃,有效满足了资产保管、产品核算、资产估值等方面的多样化需求。“提及《办法》制定的初衷,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金融投资业务和托管市场进一步发展成熟,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和新的需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第三方参与资产托管业务,商业银行回归托管业务服务本源,规范开展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防范潜在风险。
不承担负责未兑付产品后续管理等职责 明确6项禁止行为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11项职责。包括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垫付资金、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等;代替产品管理人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参与产品管理人对托管产品的投资决策等。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承担的职责还包括,负责未兑付产品的后续管理,包括资金追偿、财产保全、诉讼仲裁、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
“此前发生过投资者因资管产品亏损而将责任归咎于托管机构的事件。”业内人士指出,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托管不是监管,也不是财产保全,其本质是一种“财产保管”。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到,托管银行不等于资管产品的监管人、保管人,更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6项禁止行为。包括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不得混同管理托管产品财产与自有财产;不得混同管理不同托管产品持有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托管产品财产;不得非法利用内部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托管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以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看来,银保监会此次推出的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可以说是银行托管业务层面顶层设计的文件,也是资管新规之后,对于这一类资管产品,包括其他来源资金的托管进行的规范,文件发布比较及时,也非常重要。“此前一些银行不免存在托管业务和资管业务隐性兑付的情况,《办法》要求对托管资产和本身的产品资产要做分离性规范,这也将资管新规的精神进行了延展。” 周毅钦补充道。
开展不审慎存暂停业务风险 不符规定存量业务给予整改期
监管方面,《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续监管,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暂停相关业务。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违反法律法规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也为存量业务的整改给予了一定的整改期。根据《办法》内容,《办法》正式施行后,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在自办法施行起一年内整改完成。整改过渡期间,商业银行通过垫付资金等形式,实质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有关要求计提相应资本。
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办法》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但总体规则和方向已经基本确定,建议商业银行对照《办法》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合规情况,对不符合《办法》原则的要及早进行整改。《办法》拟设定一年过渡期,为商业银行留出较为充足的调整时间,有助于保障托管业务有序平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