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监管并未放松对于券商的处罚力度。
财联社12月29日讯(记者 林坚)临近年末,监管并未放松对于券商的处罚力度。12月28日,北京证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则银河证券的罚单,指出银河证券存在的两点问题:
一是对重点业务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洁风险梳理不全面,未及时识别评估公募基金代销业务廉洁风险,未按要求持续跟踪报告廉洁从业风险事件;
二是在适当性管理和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中存在员工执业不规范的情况。
基于上述问题,北京证监局对银河证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中也指出,银河证券已主动推进相关整改工作。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银河证券所接罚单仅4张,被罚主体包括旗下资管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代,是头部券商中罚单较少的。银河公司母公司上次被罚是在今年7月1日,在履行资管计划托管人职责方面存在违规,同样被北京证监局出具罚单。
此次罚单对具体涉及的细节并未予以公开披露。记者注意到,上次地方证监局对银河证券出具该类问题的罚单还停留在2021年。
图为北京证监局出具的罚单
值得一提的是,银河证券所涉及的公募代销业务以及两融问题并非个案。今年以来,涉及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问题被处罚的券商至少包括:华福证券、中金财富、华安证券、东北证券、信达证券、川财证券等;两融业务罚单则涉及安信证券、新时代证券、广发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粤开证券、五矿证券、中天证券等。
整体来看,券商在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廉洁风险、执业规范等问题上依然需要上紧发条,容不得马虎与松懈。
两个问题违反五项文件有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北京证监局就出具警示函的依据罗列了较多文件,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5个。具体来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2011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罚单点名两大业务均有业内竞争力
记者注意到,作为老牌且以经纪业务为优势业务的券商,银河证券产品销售能力整体居于行业前列,2021年,银河证券金融产品代销总规模将近1500亿。聚焦今年前三季度,银河证券同样位列权益类公募基金代销规模前十,股票及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532亿元。
另一方面,凭借资金实力雄厚,银河证券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也体现出强劲竞争力。中证协公布的2021年度证券公司业绩排名显示,2021年,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排名前五。
纵观银河证券以往对监管处罚的处理方式,该券商都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采取立刻组织人员梳理相关问题,制定后续整改措施,以及根据相关制度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等手续举措。
银河证券在今年的半年报中明确指出,作为在香港及上海上市、注册在国内的公司,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地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合规运作,始终致力维护和提升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