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违规交易1.06亿元外,被告人还通过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财联社11月15日讯(记者 黄靖斯)11月14日,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公布一则数年前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例。涉案主角郭兆纲为财达证券前员工,先后担任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投资部投资经理。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纲使用电脑和手机,与其妹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6亿元,盈利72.36万元。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郭兆刚于2019年先后收到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监管罚单,证监会没收郭兆刚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此外,也对郭兆纲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不仅如此,到了2021年1月,裁判文书网公布公布了郭兆刚“因老鼠仓获刑”的另一宗罪——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据此,法院作出两项判决:一是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借他人账户炒股罚没289万
证监会2019年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郭兆刚借用他人账户违规炒股的案件细节浮出水面。
郭兆纲本人为1968年4月出生,时为财达证券工作人员,于2011年7月18日至2011年11月10日担任财达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2011年11月11日至2018年1月30日(调查日)先后担任财达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项目二部负责人。
案件另一当事人郭某霞系郭兆纲妹妹,于2000年12月12日在申万宏源证券南京华侨路证券营业部开立“郭某霞”证券账户,并于2011年11月10日办理撤指定和转托管,转托管至申万宏源证券大连分公司,2011年11月22日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郭兆刚借用的账户均为其亲属所有。2008年7月8日至2015年11月16日,郭兆刚先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侄子郭某龙的银行账户、母亲于某英的银行账户向“郭某霞”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58.95万元。
2011年7月18日至2018年1月30日,郭兆刚使用电脑和手机,与郭某霞共同操作“郭某霞”证券账户。上述期间,“郭某霞”证券账户共交易股票75只,成交金额1.06亿元,盈利72.36万元。
违规获利70余万的结果是,罚没近300万的大额罚单也接踵而至。证监会没收当事人郭兆纲违法所得72.36万元,并处以217.08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也对郭兆纲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再因老鼠仓获刑一年六个月
两年后,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郭兆刚作为财达证券自营投资经理,违规炒股近7年期间牵扯的一宗老鼠仓大案也被曝光。
2021年1月2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财达证券前员工郭兆纲的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郭兆纲曾任财达证券证券投资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羁押,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郭兆纲担任财达公司证券投资部项目二部负责人、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任职期间,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账户有关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自行操作或与他人共同操作“郭某1”“魏宝社”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财达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68只,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兆纲,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被告人郭兆纲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兆纲利用职务便利,趋同交易1.6亿元,非法获利23873.73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两项判决。
一是被告人郭兆纲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羁押日起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是扣押在案的123873.73元中的23873.7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万元折抵罚金。
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炒股屡禁不止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素来也是监管关注和打击的重点。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来至少已有9则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相关罚单,涉及湘财证券、中邮证券、长江保荐、华龙证券、国金证券、民生证券、中信建投和国盛证券等券商及其分支机构。
从处罚结果来看,行政处罚、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及责令改正较为常见,这当中也伴随着数万至数十万元不到的罚款金额。8月8日,青岛证监局对国金证券员工陈娟娟进行行政处罚,事由为控制使用以其母亲周某群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青岛证监局决定对陈娟娟采取行政处罚,并罚没合计40.94万元,这也是相关处罚中遭罚没金额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例。
从处罚类型来看,上述罚单多是向从业人员个人开具,但其中“双罚”的案例也时有出现。7月25日,新疆证监局一则罚单显示,因发现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明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对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同时,新疆证监局对赵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处罚频率、罚单金额还是“双罚”力度,监管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打击力度有增无减。在上述郭兆刚的违规案例说明中,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也提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仅指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还包括证券公司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规制重在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证券公司内部人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交易而损害市场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