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要求金融机构拥有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其关键还在于体系性的建章立规,特别是在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时要从严把关。
央行行长易纲日前发表署名文章,首度指出大规模的“他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自救”应成为当前和今后应对金融风险的主要方式,引发了市场高度关注。
易纲这一表态,是对过往二十年中国金融改革历程极为浓缩的一笔勾勒。本世纪初前后,以首批2700亿特别国债发行并注资四大行、四大AMC的成立并剥离不良资产等为代表的大规模“他救”动作确实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安排,其构成的历史性红利也一直延续至今。
但从2012年开始,周期和市场的变化对应对金融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2013年以来各类创新导致金融机构业务复杂度爆发式增长,持牌的金融机构和非持牌的类金融机构相互交融,进一步模糊了传统金融业务的边界。其中最典型的问题有两个,首先是杠杠比率,也即金融机构和股东应该以多少资本去承担风险需要重新厘定。其次则是风险透明度需要统一的标准,最典型的代表即为同业嵌套带来的各种违规行为。其他方面,牌照准入、新业态一体化监管等问题带来的挑战也不小。
由此相关的体系性建设彼时就已纳入监管考虑。在“他救”方面,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基金等体系性的的建设先后铺开;“自救”方面,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进、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的落地、风险拨备要求的提高、以及后续对股东准入、参控数量要求先后被做实做细。这些努力都指向一个方向——金融机构及股东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救”风险的主体责任。
笔者认为,从全球市场的实践来看,“自救”作为应对金融风险的首要原则是毋庸置疑的。首先,金融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是一切经营的活动的起点,其自然应该作为风险处置的第一道防线;其次,政府“他救”的措施和规模有限,只有做实和依靠“自救”方能更大限度减少或解决风险问题,而且任何特定时期的“他救”都很难成为常态;最后,“自救”也是督促机构审慎认识日常经营风险,抑制无序扩张的最有效约束。
但要落实这一点,仅要求金融机构拥有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其关键还在于体系性的建章立规,特别是在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时要从严把关。然而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这种系统能力的建立殊不容易。此前市场甚至有观点认为,做实机构的“自救”能力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监管的过度干预,甚至是扼杀创新。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负责任的,因为金融之所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其最核心的特点就是涉及公众利益,且风险收益时间空间上的不对等性极强。历史上来看,金融机构一旦意识到创新能够为自己带来规避监管,将风险外化的机会,再想要求其有效自我约束是不现实的,不予以约束往往容易酿成系统性风险。
因此,健全“自救”的约束机制反而是监管尊重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并减少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行政干预的基本前提。金融机构的股东和管理层必须意识到,他们不仅面对的是准入监管带来的红利,同样也要承担风险发生时的挑战,那种只希望吃政策红利、钻规则漏洞但出了问题甩给政府的心态是不可取的。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很形象的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行业保障基金不能成为“发款箱”。
要强调的是,“自救”和“他救”并非矛盾对立。易纲亦明确表示,如果“自救”失败,则股东承担机构破产重组或清算的法律后果,此时为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他救”机制和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开始发挥作用。这也意味着,作为公众资金的“他救”体系应该为公众利益而服务,金融机构必须为自身的经营行为负全责,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不仅应该有序市场化退出,也必须通过股权清零、大额债权打折去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