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仅是产品发售过程中应该有的严谨态度,更集中体现了基金公司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基金公司不能因为自身小利而放弃基本原则。
基金经理离职不罕见,但近日出现的多起基金发售前夕基金经理临阵换人事件,还是引发市场不小的关注和投资者吐槽。
10月12日,工银瑞信基金公告,拟聘任林念为工银瑞信恒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原拟任基金经理王君正已于9月23日辞职。该基金原定募集期为8月15日至8月29日,后调整为10月17日至11月29日。如此,意味着基金经理在基金发售前已换人。此外,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基金成立于2022年7月20日,由基金经理张亮管理。但在7月21日,华安基金就为该基金增聘了新任基金经理刘畅畅,为2022年8月5日张亮的离任铺平了道路。而据媒体统计,新基金成立后一个月内基金经理卸任的现象,还在东吴基金、华润元大基金等公募发生过。
一般来说,公募基金的发行分为申请、核准、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规定步骤,在基金公司内部,产品定位、基金经理人选、推广方案等同样是经过一定的流程方能成型。如此情况下,基金经理人选应当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特别考虑到基金经理作为重要岗位,辞职申请的内部流程比较一般岗位更严格、花费时间更长,基金公司不可能新基金发售的同时,不掌握拟任基金经理的辞职变动申请等情况。
如此还出现临阵换将的情况,笔者认为殊不应该。虽然根据现有法规基金公司这么做不违规,但这其中显然存在不小的利益冲突。众所周知,明星基金经理往往是产品顺利募资的关键因素,挑选明星或者知名基金经理,数日售罄甚至当日售罄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也不排除有基金经理为了能够顺利拿到离职文件,而配合基金公司营销端的相关安排,以期将基金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新发售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情况是基民投资的重要参考因素,在没有历史交易和收益率数据情况下,只能比较基金经理本身的风格、履历和过往投资成绩等。如果在发行初始阶段就换将频频,这样做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与何地?笔者认为,这显然不利于投资者合理客观决策。这种情况,与基金存续一段时间后出现基金经理离职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情况,后者人事变动和募资窗口不一致,基金公司在其中不存在利益冲突需要规避。
笔者认为,虽然在市场化的人员流动下,基金经理“换将”难以避免,但基金公司应当尽可能避免甚至杜绝发售前换将的情况。这不仅是产品发售过程中应该有的严谨态度,更集中体现了基金公司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在资产管理行业中,投资人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基金公司不能因为自身小利而放弃基本原则。同时,监管部门也可对此类现象进一步研究,明确基金经理离职流程和新发基金窗口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等基本原则。应当要求在基金经理人选发生变动或者前兆之时,基金公司应第一时间中止其与参与新基金的发售活动,比如挂名的营销宣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