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尤其要注意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市场监管不能缺位,但更不能越位。日前,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购进7斤芹菜后卖出5斤获得20元收入,其余2斤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取走抽样后认定不合规并罚款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介入调查后认定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过罚不当”。该事经央视报道后引发舆论发酵,成为热搜新闻。
值得注意的是,“个体户卖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似乎并非孤例。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可以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其对应的案值均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这不由得不让人想起去年底轰动一时的“河北霸州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事件”,此事也同样是在国办督查室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介入调查后被曝光。事后有关部门认定霸州违规收费罚款达6424.91万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0多家。
类似的行为,经国务院督察组自上而下介入后得以纠正固然有其意义,但从舆论来看,市场更期待看到的其实是基层部门自下而上、自觉自发的把握好行政执法的力度,做到“到位而不越位、适当而不失当”。
笔者认为,本次事件值得外界反思的地方至少有两点。其一,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监督者,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构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适度的行使权行政利,不能任性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尚无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承认错误的,可酌情不予处罚。
在本次事件中,小商贩出售检测不合格的芹菜固然应当处罚,但明显属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且主动认罪、获利微薄,相比之下6.6万的罚款明显过重,有“小罪大罚”、“轻罪重罚”的嫌疑,这也是大众之所以哗然的原因。
其二,从宏观背景来看,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李克强总理一再强调,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从这个角度来看,相比6.6万的罚款,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对卖菜小贩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明显更为妥当,也更契合国家“稳就业、惠民生”的方针。
行政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不讲温度,市场监管部门在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要注意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另外,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也应当主动作为,定期开展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各种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的行为,不要等到国务院督查组出手才“后知后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