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理财回应称,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立查立改,除移动办公平台的安全管控正在持续优化整改中外,其他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财联社6月2日讯(记者 徐川) 银保监会今日披露信息显示,首次对银行理财子开出罚单,中银理财、光大理财总计受到处罚890万元,涉及个别产品集中度比例超标、信息系统管控有效性不足、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等问题。
对于上述处罚,光大理财于晚间回应称,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立查立改,除移动办公平台的安全管控正在持续优化整改中外,其他问题均已整改到位。
此外,中国银行、光大银行的理财业务存在“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问题;而作为托管机构,光大银行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上述两家银行合计被罚600万元。
对于首批两份银行理财子罚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表明在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制度规则体系形成之后,监管部门重在加强制度规则检查和执行,确保相关制度办法落到实处,推动银行理财子规范有序经营,促进理财业务和理财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产管理机构,银行理财子有必要加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因产品集中度比例违规受罚
从产品合规角度看,两家银行理财子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体现在个别理财产品集中度比例超出规定上限。
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在于“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证券市值的30%”。此外,中银理财、光大理财还分别因为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而受到监管处罚。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事实违反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对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中银理财因“产品杠杆水平超标”受罚。上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21)》显示,截至2021年底,理财产品的杠杆率为107.37%。
此外,光大理财受罚的事实还包括“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据某银行理财子相关人士介绍,对于定期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监管设定了5%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其中对于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产品,应在开放日及该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标、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等问题,主要是影响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和稳健性。”董希淼表示,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和稳健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中银理财的另一项违规事实还在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董希淼认为,对于摊余成本法估值的违规使用,将可能使得理财产品估值不准确,难以及时准确反映底层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加强银行理财内控势在必行
对于暴露出来的若干问题,反映出银行理财子的内部合规仍需进一步加强。4月末,银保监会公布《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理财公司的内部控制。
对于投资过程管理,上述办法提出,理财公司应明确投资不同类型资产的审核标准、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投后管理等内容,并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保证资金投向严格符合国家政策和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银行理财子的托管机构也首次受到处罚,光大银行存在“托管机构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托管业务违反资产独立性要求,操作管理不到位”两项问题。
“从长远来看,银行理财子公司与母行之间的风险隔离仍是最大的问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理财子公司设立的初衷就是风险隔离,避免理财产品出现的风险传导至母行当中,这就需要做到从公司治理层面进行阻断,同时也要从资金等方面进行隔离。
针对托管管理,上述办法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托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以及托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
董希淼表示,托管机构应勤勉尽职、坚持独立托管,发挥好托管机构的风险防线作用。因此,应进一步建立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理财产品托管应由母行之外的第三方进行独立托管,更好地防范理财产品经营风险,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