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巡查和公布、查处之外,还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日前,银保监会向社会公开第五批共43名银保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据多家媒体梳理,这一批次的违规股东涉多家农商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从通报来看,本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事由除包括前四批存在的老问题外,还有“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以及“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等两条新罪状。
笔者认为,这两条新理由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特别是“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这说明部分银行的股东已经直接干涉到经营层面,甚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银行的管理和风控机制形同虚设。
本次银保监会披露违法股东当中,还出现不少小股东的身影,如河南省菜源实业有限公司投资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43659%;遵义元盛房地产公司投资遵义播州汇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26667%。这也显示,对中小金融机构产生危害的不仅是大股东,一些小股东对银行的影响和危害能力也超出外界一般认知。
结合近期河南村镇银行事件,中小银行股东问题引发的风险已不容忽视。中小金融机构的问题,表面看是股东问题,本质上还是内控机制和公司治理机制问题,缺乏内部制衡和外部监督力量,出现诸如董事会与管理层权责不分,甚至相互勾结,不顾储户和其他股东利益等行为。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一直坚决打击。统计数据显示,银保监会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以来,共清退违法违规股东2600多个,处罚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合计1.4亿元,处罚责任人395人,督促内部问责处理360家次,问责个人5383人次,严厉打击了资本造假、股权代持等突出问题。
但这一批次的通报说明,对中小银行的股东合规管理仍然任重道远。笔者认为,除了监管部门加强巡查和公布、查处之外,还须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制衡和监督作用,管理层任免的合法性和公开性。同时,对被监管层公开通报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应有明确的整改期限或者退出时间表,可能的话还应加速清退。另外也可对各级股东建立类似金融高管任职资格和任职记录档案,实行清单积分管理,重大违规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