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股东出借限售股 融券新规出台后 信息披露如何更完善?
原创
2023-10-16 09:18 星期一
科创板日报记者 黄修眉
①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规则看,只有券商手里持有股票,且数量进入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时,公司才会披露相关信息;
②除新出台的“限制战投出借限售股”、“券商负担融券交易职责”外,业内希望加强并完善限售股融券信披机制,缩小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间信息差。

《科创板日报》10月16日讯(记者 黄修眉) 为了改善新股流动性,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转融通出借限售股,但在二级市场行情低迷之时引发热议,市场呼吁完善限售股相关交易规则。如今,相关呼声得以落地。10月14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安排。随后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通知》,针对限售股出借从三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融券新规出台前夕,科创板纤维材料头部企业同益中就因限售股股东出借限售股,遭遇投资者追问。尽管证监会与沪深交易所,均已对限售股融券争议做出积极回应。但《科创板日报》记者发现,除开新出台的“阶段性收紧融券”、“限制战投出借限售股”、“券商负担融券交易职责”外,投资者与业内还希望加强并完善限售股融券信披机制,缩小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市场信息差。

战投为何不是十大股东?

10月11日晚间,同益中发布公告表示,两家限售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将于10月19日解禁并上市流通。上述两家公司分别持有同益中战配限售股280.83万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5%;合计持有561.67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

公告发布次日早间,A股集中竞价开始前,就有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追问公司——10月19日解禁的两家券商持股限售股,从数量看应该位列10大股东之列,可截止今年6月30日,十大股东中并没有这两家股东,请公司解释一下为什么?如果涉嫌违规,上市公司是否有义务向证监会举报?

“我们已经接到部分投资者电话,公司也都进行了详尽解释,”《科创板日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公司,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回答表示。同益中在e互动上回复,公司已在2023年度半年报中披露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23年6月30日前十大股东名册。同时,根据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中,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按照实际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填写,不包括转融通已借出的股份。

科创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规则与沪市主板一致。只有限售股股东手里仍持有公司限售股股票未借出,且持有数量进入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单时,公司才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同益中于2021年10月19日上市,上述两家限售股股东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锁定期均为两年。通常,为了改善新股流动性,平抑新股价格过度波动,限售股股东往往在上市后开展转融通借出,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战略配售股份。

但具体何时借出、融券情况、借出和归还频率等,公告未披露上述相关信息。根据目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信息的披露,存在时间跨度和披露延迟性。受限于目前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局限性,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机构投资者之间,仍存在较大市场信息差。

此前市场对于出借限售股质疑之声四起时。有业内券商人士向记者透露,“科创板创立之初,监管层要求保荐机构进行跟投,是为了支持科创板发展。为加强新股流动性和平抑新股价格波动性,券商可以借出战配限售股。” “这都是常规操作,有利于二级市场的平稳发展,与一级市场形成良性循环”,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充分披露融券信息防止关联交易

“很多投资者不理解为什么上述股东的战配股数量,足以进入十大股东名单,但公司并不披露。”同益中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表示。《科创板日报》记者注意到,“不披露”至少存在两种明显的情况,一是限售股通过转融通机制,成为非限售流通股被融券借出;二是部分借出后,其所持有的限售股数量已无法进入前十大股东名单,因此公司不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称,“投资者的确有很多疑惑,公司方面能做的就是进行解释和安抚。”

投资者还问到,“如果涉嫌违规,上市公司是否有义务向证监会举报?”公司投资者关系人员在e互动上表示,上市公司是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处获得其所提供的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大股东名册。

《科创板日报》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券商和部分投资者存在较大的信息差。战略配售股东依规定进行操作,公司依规定进行披露,但披露存在延迟性,且根据目前融资融券的规则,投资者并不能实时了解股票借出的详细信息,更不用说上述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有义务进行举报。

不过根据14日晚间出台的最新融券规定,未来券商不仅转融通借券将会受到限制,而且还需担负融券交易管理之责。证监会要求,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沪深交易所明确,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针对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间的信息差,上述业内人士就建议,充分披露证券出借方、借入的券商、融券方等各方信息,以防止相关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也认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出借证券行为,应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要对具体的券源数量进行披露,减少市场中的信息差风险。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允许适度试错,但发现问题后,应该第一时间“打补丁”,不断完善与规范交易规则,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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